8月23日,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同近亲成婚后请求离婚的案子。 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。
据悉,杨某(女方)的父亲与罗某(男方)的母亲系同胞兄妹联系,杨某与罗某系表兄妹联系。经亲属促成,杨某与罗某于2013年10月按照村庄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日子,二人于2017年5月18日在民政部门处理成婚登记,于2019年3月27日生育女儿罗月(化名)。2023年10月,原告杨某以两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与被告罗某离婚并依法处置小孩的抚育问题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杨某(女方)与被告罗某(男方)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归于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八条:“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制止成婚。”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:“有以下景象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;(二)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;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”的规则,本院依法承认原、被告的婚姻无效。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令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,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法令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。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说(一)》第十一条:“……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,应当依法作出判定。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,能够调停。调停达到协议的,另行制造调停书。未达到调停协议的,应当一起作出判定。”的规则,本案原、被告现已就子女抚育及共同产业切割、债款分管达到调停协议,西区法院对此已另行制造调停书。综上,西区法院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的婚姻无效。
法官提示:法令倡议婚姻自由,一起法令也明确规则制止成婚的景象。之所以明文制止近亲成婚,是根据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孙身体健康,保护亲属次序,促进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,近亲成婚是对子孙子女极不担任的行为,遵纪守法,优生优育,回绝近亲成婚,从根本上防止悲惨剧产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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